关于依法注销行政许可期届满未延续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以下企业食盐定点批发行政许可进行注销。

本次依法注销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有效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届满,不再有效。请被注销企业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交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并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逾期不予办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自动失效。

申请受理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电话:0451-82632133

办理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楼B区(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办理窗口

申请受理窗口: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名单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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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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