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2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印染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印染企业申报及复核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印染企业(附件1)自愿提出复核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复核书》),未提交复核申请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予以名单撤销处理。尚未公告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4)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尚未公告印染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3(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复核书》附表3或《申请书》附表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复核和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3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复核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19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复核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发chenxuan@miit.gov.cn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附件:1.已公告印染企业名单.docx

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复核申请书.docx

3.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docx

4.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 轩 010-68205660 刘添涛 15501050231(材料填报咨询)]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中央政策

中央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中央政策资讯的发布与转载。

为您推荐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 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成品油管道运输
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