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4〕1号)精神,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向上向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1.支持扩大汽车消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征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汽车更新消费给予补贴,对报废我市登记注册的老旧汽车,并在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燃油汽车的同一车主(个人消费者)给予3000元补贴,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给予4000元补贴,同一车主在政策执行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税务局,以下政策举措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发展电商消费。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支持商品住房消费。将商品住房“卖旧买新”活动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活动期间,对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其购买的1套新建商品住房100元每平方米补贴,卖旧房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4.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力度,开发家电、汽车、旅游、装修、教育等消费专属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实施信用卡消费分期手续费优惠、消费透支率优惠和差异化延期还款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二、扩大有效投资
5.鼓励项目加快竣工投产。2024年内实现当年开工、竣工并投入生产且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购置费)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对进度较快的建设项目给予奖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项目加快建设进度,2024年内形成有效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技术改造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购置费)且超出计划投资进度30%的单体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7.鼓励建筑业企业联合体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央企在我市将具备条件的分公司改制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并支持央企与我市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投标活动中,类似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条件。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在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新项目投标时对该业绩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房产局)
三、全力稳定工业运行
8.鼓励工业企业达规入库。对首次达到规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第二年仍在库内且增长较快工业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支持工业企业加快释放产能。对2024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全年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5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50-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重点企业扩大生产和抢抓市场订单,在生产要素保障、技术改造、市场拓展、降低物流成本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补贴。一季度奖励与全年奖励可兼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工业企业升级壮大。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且2024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11.培育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扩大规模给予奖励,2024年一季度(错月)营业收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全市预期增速的,按照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4年全年(错月)营业收入增量超过5000万元且超过全市预期增速的,按照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季度奖励与全年奖励可兼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加快快递物流业发展。补贴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对地产农产品年度寄递增量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补贴。推动快递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仓储、打包、发货一体化服务,鼓励快递物流企业进驻工业园区和电商园区,对企业服务制造业增量按照寄递费用的2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13.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对参加全国“三大球”顶级职业体育联赛并在我市设立主场且获得冠军的俱乐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进沈阳市冬季运动场馆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对原有冰雪场地及配套设施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体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五、加大经营主体支持力度
14.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建立全市“初创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数据库。按照“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分类,选拔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措施上按照“免申即享”机制予以支持。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名特优新”榜单,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15.鼓励支持“个转企”。优化“个转企”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推动由“一废一立”向“直接变更”转变,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延续,转型企业可免费申领1套印章。鼓励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为转型企业提供不低于1年的代账服务。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的,可将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16.对“老字号”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获评“中华老字号”“辽宁老字号”“沈阳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及省、市政策不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优化在库建筑业企业奖励措施,对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25亿元、50亿元、7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对地方经济贡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0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年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新注册并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且年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项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18.对道路货运企业给予支持。鼓励道路货运企业通过增加投资、企业合并、吸收个体经营户等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2024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首次拥有货运车辆50台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纳入交通运输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19.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沈阳市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组建中小微企业支持基金,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成长预期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实施滚动投资、循环使用的资金运作模式,简化投资评估等审批要件和流程,单户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年化投资回报率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用好300万元地方专项资金,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开展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再贷款合格业务规模占比给予奖励。对在2024年新设市级以上科技金融中心等专营部门的银行机构,且为全市科创企业投放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高于10%、科创企业信用贷款占科创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高于30%,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财政局、科技局,沈阳盛京金控集团、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管部)
20.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需求。深入实施“舒心就业”工程,开展进都市圈、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行动,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全年提供就业岗位25万个以上,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对投保知识产权险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不低于50%的保费补贴,每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快推动改革创新
2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400万元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考虑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择优选择中小企业承接。(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房产局)
23.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在库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准予其使用母公司的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业绩。推动“专精特新”企业进入大型总承包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发挥企业合作互联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房产局)
24.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鼓励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驻沈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高校师生在科技园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驻沈国家及省、市级大学科技园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5.进一步扩大“信用保函”企业清单范围。2024年力争实现清单企业数量达到500家,清单企业不需以现金、电子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6.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质效。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机制,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效率,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时间优化为即时办结,最大程度降地低企业失信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数据局)
各责任单位要逐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解释宣传和政策兑现落实工作。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其他政策举措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