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近日,我市出台《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修订稿调整了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渠道,并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3年调整为2年。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规模的贷款业务。
根据国家、省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修订稿明确,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上划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市财政与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行清算。
修订稿明确,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
修订稿还按照国家政策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按照省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在贷款额度方面,修订稿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为500万元。
此外,修订稿还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市现行政策的3年,调整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2年。为确保政策衔接的有序性,修订稿明确对涉及调整的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处理。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