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后的2024年3月份开展《云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22年版)》在列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及时完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工作。
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