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
经立案调查,你在参加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你在本机关行政处罚地址确认书的联系地址、身份证地址、工作地律师事务所地址分别邮寄送达(邮件编号:1287166700120、1287156988820、1287184192420)《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3〕第22号),经派送邮件被拒收及逾期未领未能妥投,邮件于2月8日均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司罚决字〔2023〕第22号),公告期为发布本公告的次日起30日内。请你自公告期内到昆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