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的转移转化,激发各方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辽科发〔2021〕18号)要求,现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内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形式在辽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项目。其中,沈阳市内企业通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初审。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需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2.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单笔技术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

3.项目未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

4.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5.已发生项目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等,基本实现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预期能够或已经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事项

1.申报单位需提供技术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款凭证、无形资产入账凭证、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作价入股技术合同的无形资产入账金额原则上视为实际到款额,如无形资产入账金额低于企业实缴金额,则企业实缴金额视为实际到款额。

3.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可申请“一事一议”(企业提出申请,初审单位推荐)。

4.对于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低于500万元的,及其他技术合同实际到款额不足100万元的,建议下一年度实际到款额增加之后再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

1.首次使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请用谷歌浏览器登录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进行网上单位注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一级账号(单位账号),在审核通过后,注册二级账号(申报账号),并使用二级账号进行项目申报)。注册的一级账号和二级账号请妥善保管,今后在进行项目管理、查看使用同一账号(一个单位仅能有一个一级账号,二级账号可有多个)

2.项目申报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中选择“4.2.1奖励性后补助(企业)”业务类别进行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单个上传附件大小小于5M),并提交至项目初审推荐单位。逾期将不再受理。

3.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遵照科研诚信要求,如实填写上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依规严肃处理。

五、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联系人:谭鹏

联系电话:024-2398323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二)市科技局协同创新与成果处:

联系人:陈茜

联系电话:22740339

(三)信息平台技术支持:

联系人:卞守龙

联系电话:024-23983158、17612488647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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