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与我省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在本职岗位上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标准条件

2024年申报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须符合《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附件1)及其中的《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有关规定。

三、评审专业

(一)基础研究类

主要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态学、水产学、医药学等专业领域。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

主要包括生命科学、信息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能源科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等专业领域。

(三)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类

主要包括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学传播、软科学等专业领域。

四、组卷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认真阅读《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并装订成卷,页面规格为A4,封面上的推荐单位名称须加盖公章,申报专业应与15个评审专业一致,卷内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组卷完成后,还须将该整卷扫描成唯一1个PDF文件,文件名设置为“推荐单位-申报人姓名.PDF”,刻入光盘随卷一并上报,务必做到“一人一卷一光盘”。

1.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中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该表中的“报评符合《标准条件》业绩成果要求项”一栏须填写申报人报评时符合《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的“业绩成果要求”第X项。在填报“主要任职代表作”一栏时,科研课题与奖励要写明课题名称、时间、课题等级(如国家级、省部级等)、研究结果、承担课题的名次;论文要写明论文题目、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字数、合写的论文要写明名次;著作和译著要写明著作或译著的名称、出版时间、出版单位、字数,合著的要写明职务、名次。除省直外的事业单位在编参评人员,须在“市人社部门意见”栏中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还须在“市科技部门意见”栏中由市级人民政府的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其他参评人员,只须在“市科技部门意见”栏中由市级人民政府的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

2.学历、资历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包括查验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复印件(包括人社部网站查验截图)、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现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或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主要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得的业务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业绩原始材料、所完成工程项目原始材料等复印件。证书上未标注申报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须提供能够证明申报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申报人姓名处作明显标记。

4.主要论文、著作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的论文、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标准或技术报告等复印件(包括论文检索查询信息),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本人论文内容。

5.其他材料:包括申报人推荐单位的职称评审推荐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21至2023年,每年1份)、单位公示情况《报告》、近3年聘用(劳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近3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及学术(衔)称号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随卷上报但不装订入卷的材料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复印件1份(原件须装订入卷);《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一式3份并贴牢照片(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也可直接彩色打印);主答论文一式3份;《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5)一式3份(非破格评定人员不用填);《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6)。主答论文要写明论文题目、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字数、合写的论文要写明名次。

(三)申报人员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填表说明,仔细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四)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贴好的同版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3张,各夹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五)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0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五、资格审查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而后由各市科技局和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将卷汇总核准后,填报《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按要求集中及时上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报送)。省直等部门单位的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报送,一并填报《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对未经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对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也一律不予受理。

报卷截止后,将按照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有关要求

(一)报卷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0日,《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同步发送到邮箱kjtrscwork@163.com,逾期不受理,只接受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统一发送。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在例会前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工作通知通告”栏。

(二)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参加评审,申报人员推荐单位应与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申报人员需提供近3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申报人在申报地注册企业但未在申报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提供人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费符合逻辑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近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原单位申报,极特殊情况须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兼职或创办的企业参加评审。

(四)中直单位所属申报人员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五)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推荐单位和各市职能部门务必加大审核力度,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申报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职称的企业参评人员,应当实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其所在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具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拥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参评人员申报职称时,请提供相关信息及本人在其中发挥作用情况。

(七)申报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否则无效;提供的获奖证书和相关资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材料不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八)从其他职称系列转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参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或相近的成果和业绩。经审核,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受理。

(九)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与工程、农业等系列在某些专业名称上相同或相近,但从事工作的性质不同,请参评人员注意区分资格名称的不同(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为研究员,工程系列为正高级工程师等),同时把握好标准条件的差异。

(十)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十一)申报材料中含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上报。

(十二)申报破格参评人员,须认真对照《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附件1)中所列出的相关条件。经审核,达到破格条件的,方可受理。

(十三)评审中将把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相应增加评价指标中的权重。

(十四)省科技厅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职称申报相关服务工作。申报人员不要轻信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给出的承诺,谨防上当被骗。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省科技厅人事处

邮    编:110004

联 系 人:张  开

联系电话:024-23983498、23983583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8)

附件1《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pdf

附件2 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doc

附件3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doc

附件4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

附件5 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

附件6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doc

附件7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doc

附件8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doc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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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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