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 任务)计划的通知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4〕5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4〕580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关于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

本批计划安排国家以工代赈资金4699万元,拟发放的劳务报酬1600.77万元,占中央以工代赈资金的34.06%。

(一)实施范围。此次重点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革命老区。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点建设领域。包括《贵州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已明确的农业产业基础设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配套基础设施、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配套基础设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四大类建设领域。以工代赈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四)下达方式。鉴于本批次资金量较小,此次安排资金,充分考虑产业发展情况、带动群众增收实效、项目成熟度等因素,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串线成面的原则予以分解。

三、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组织群众务工。本批次项目全部采取村集体组织实施,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尽可能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以工代赈项目严格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3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发放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并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四)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各县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并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管,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请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分解下达,逐项明确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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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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