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具体分工为:
(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
(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其中:万石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项目由思明区相应的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八条 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按照备案机关发布的基本信息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项目备案办理流程。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创建项目,通过项目备案模块填报项目备案信息。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设立对外服务窗口或者采取其他便民服务措施,协助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信息提交后,由在线平台按照备案权限分工,自动分发至项目备案机关,由项目备案机关负责项目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
(二)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的;
(四)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法定权限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项目备案证明格式文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商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在项目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依法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修改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项目开工后,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与项目备案有关的服务指南、区域评估、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由项目备案机关在在线平台上发布。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依职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