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工信局(经济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15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市、区)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创新活力迸发、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培育和认定标准,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辖区内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工作,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的监测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认定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对当地经济、就业等具有较大贡献,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集群总产值每年均在 20亿元以上(国家:40亿元),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每年比例均不低于60%(国家:70%),集群主导产业产值近三年年均增速不低于5%(国家:10%),集群主导产业近三年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均不低于70%(国家:70%)。
(二)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计不少于1家,或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合计不少于5家(国家:10家)。
(三)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国家: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国家: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国家:15个)。
(五)集群有序开展了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8%(国家: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六)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等文件)。
(七)集群内机构或法人在主导产业领域参与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或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集群设立了(园区)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集群有明确的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及集群内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主导产业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业;
(二)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
(四)有偷税漏税、严重失信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由所在市(州)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条 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择优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吉林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特色产业集群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