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明确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浦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扎实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

二、征收标准。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

三、收支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管理权限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沪发改价调〔2024〕24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