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打造一批重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2024-2027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分三批组织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为做好2024年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服务相关采购工作,我局拟对响应该项工作的供应商开展竞争性磋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项目名称:编制2024年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服务项目。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预算金额:42万元(人民币)以内。
(四)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1.梳理贵阳市产业基础及技术改造优势,并以“重点行业—行业大类”的形式初步选定拟支持的试点行业;2.支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市场调研,系统梳理贵阳市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整体情况;3.支撑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点线面”重点项目遴选工作、编制单个项目实施方案;4.对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等形成系统认识,撰写《2024年贵阳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企业2023年至投标截止前任意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或最新一期经会计事务所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无税收须提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零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二)本项目的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稳定专业工作人员,严守商业秘密。
2.必须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供应商:提供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开标时间截止之前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3.供应商最终应提供服务类发票。
三、获取磋商文件
(一)获取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5日(北京时间9: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7号A区328办公室)。
(三)方式:现场领取。
(四)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递交。
四、响应文件有关要求
(一)响应文件资料要求
1.报价单;
2.本公告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组织方案和预算安排;
五、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4月26日9时前。
2.地点: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7号A区328办公室)。
3.提交要求: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密封报送至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文件,不予受理。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邮寄的报价方式。各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执有效二代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磋商,未尽事宜以补充公告形式发布。
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方式:现场竞争性磋商。
2.时间:2024年4月26日上午10:30(如时间有调整,另行通知)。
3.地点: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二会议室(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7号A区322办公室)。
4.程序:现场召开竞争性磋商会议,由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采购工作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拆封并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磋商确定中选单位。各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执有效二代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磋商,未尽事宜以补充公告形式发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