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要求,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直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2024年申报参加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7号)(附件1)规定标准条件。

三、评审专业

在工程、农业两个系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正高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组卷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认真阅读《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并装订成卷,页面规格为A4,封面上的推荐单位名称须加盖公章,申报专业名称应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卷内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组卷完成后,还须将该整卷扫描成唯一1个PDF文件,文件名设置为“推荐单位-申报人姓名.PDF”,刻入光盘随卷一并上报,务必做到“一人一卷一光盘”。

1.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中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该表中的“报评符合《暂行办法》业绩成果要求项”一栏须填写申报人报评时符合《暂行办法》中的“评定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要求的第X条第X项。除省直外的事业单位在编参评人员,须在“市人社部门意见”栏中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还须在“市科技部门意见”栏中由市级人民政府的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其他参评人员,只须在“市科技部门意见”栏中由市级人民政府的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

2.学历、资历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包括查验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复印件(包括人社部网站查验截图)、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现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或同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各类科技成果材料:包括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奖励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材料、专利证书相关材料、横向课题相关材料、农作物新品种相关材料、畜牧新品系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4.科技成果转化过程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折算股份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是指与申报人转化的科技成果对应的技术、产品等形成的经济效益,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创办企业收入中与所转化成果无关的经济效益不在此范围内。

5.转化效益证明材料(签订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能代替效益证明):

申报人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转化后创造出规定金额以上经济效益,须提供收益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专项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在审计基础或依据中应明确提出以《暂行办法》为依据,在审计意见中应准确表述参评人员符合评定条件的业绩成果,下同)。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和折算股份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需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相关价值性报告和作价入股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分红收益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须明确相关分红收益情况。

企业参评人员拥有知识产权,创造出规定金额以上经济效益,需提供收益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

参评人员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缴纳税收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参评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在改善辽宁生态环境等公益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需提供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成果形式、成果内容、效益情况及申报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突出贡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成果及取得效益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申报人推荐单位的职称评审推荐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2021至2023年,每年1份)、单位公示情况《报告》、近3年聘用(劳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近3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论文和著作等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随卷上报但不装订入卷的材料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复印件1份(原件须装订入卷);《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一式3份并贴牢照片(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也可直接彩色打印);《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5)一式3份(非破格评定人员不用填);《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6)。

(三)申报人员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填表说明,仔细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四)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贴好的同版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3张,各夹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五)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五、资格审查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而后由各市科技局和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将卷汇总核准后,填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按要求集中及时上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报送)。省直等部门单位的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报送,一并填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对未经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对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也一律不予受理。

报卷截止后,将按照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有关要求

(一)报卷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同步发送到邮箱kjtrscwork@163.com,逾期不受理,只接受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统一发送。2024年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在例会前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工作通知通告”栏。

(二)申报人员推荐单位须与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申报人员需提供近3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申报人在申报地注册企业但未在申报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提供人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费符合逻辑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近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原单位申报,极特殊情况须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兼职或创办的企业参加评审。

(四)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推荐单位和各市职能部门务必加大审核力度,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申报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否则无效;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评审,业绩成果体现不出岗位价值和实际贡献的,相关单位不应推荐。

(六)从其他职称系列转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参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相近的成果和业绩。经审核,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受理。

(七)申报破格参评人员,要认真对照《暂行办法》中所列出的相关条件。经审核,达到破格条件的,方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中含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上报。

(九)省科技厅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职称申报相关服务工作。申报人员不要轻信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给出的承诺,谨防上当被骗。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省科技厅人事处

邮    编:110004

联 系 人:张  开

联系电话:024-23983498、23983583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8)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7号).pdf

附件2 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doc

附件3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doc

附件4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x

附件5 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

附件6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doc

附件7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doc

附件8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doc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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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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