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政局行政职权委托书(昆明市民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单位:昆明市民政局 受委托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振兴…

委托单位:昆明市民政局

受委托单位: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云办发〔20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开发区赋权事项目录的通知》(昆政发〔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昆明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决定将部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委托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委托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二)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三)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开发区赋权事项目录的通知》(昆政发〔2024〕1号)

二、委托事项

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下列的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二) 受委托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三)养老机构备案。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行政职权范围及其法定权限内实施所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

2.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3.委托单位应当通过工作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4.委托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超出委托范围实施行政职权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立即解除、终止委托;

6.委托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办公场所、自贸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职权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向社会公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和义务;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4.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5.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培训和定期检查,按照委托单位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职权的有关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涉密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双方可就本委托的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研究和协商,并签订相应补充委托,补充委托与本委托具有同等效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代理人签字并加公章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