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除大连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 115 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范围;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一)参评方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作为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价,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三)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
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三、组织与实施
省科技厅委托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开展本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各类中小企业进行注册、推动入库参加评价,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入库数量不断增加,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做好服务。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根据申请企业数量,常态化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分批次将评价入库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科技厅。
四、时间安排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省科技厅受理截止时间至2024年9月30日。
五、政策支持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