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 企业培育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优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优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  瞪羚  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时间截止至8月3日,企业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审核。

二、申报方式

依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见附件2),企业以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一种予以申报。

企业申报采取线上方式,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申报,企业在网上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阅、实地调研等方式,调研了解申报企业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予以推荐。

3.专家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评价办法》的要求,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公告。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进行公告。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或复审,解答企业疑问;已获得省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资格且未满3年有效期的企业,不需重新申报。鼓励支持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扶持政策或措施,促进科技企业培育高质量发展。

2.各单位指导本辖区内已获得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按时填报《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统计表》,企业通过网上在线填报平台,于每季度末20日前完成预计数据上报工作。未按时填报企业,将按《评价办法》的要求,进行警示直至取消资格。

3.因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需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的企业,由各单位指导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提交信息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信息变更佐证材料,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提交省科技厅予以变更。

4.各单位要利用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培育工作影响力,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2.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3.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4日

附件1: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申报工作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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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阳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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