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安政办字〔2024〕8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

雄安政办字〔2024〕8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新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12月30日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的《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版)》(雄安办字〔2021〕73号)同时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落实河北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级,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新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森林火灾、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3.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4.属地管理,强化落实。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所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政府(片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雄安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雄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雄安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新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承担措施落实、督导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支持保障等责任。

  (二)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生态委办公室”)设在新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新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新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落实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负责落实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成立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和监测预报组;承担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导考核组

  新区生态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推进工作有效落实。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地方政府交办并督促整改,同时上报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预报组

  负责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观测及预报,向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监测预报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条件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观测到的(或接收到上级部门发布的)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通过空气质量实时管控平台,综合分析研判,对未来三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五天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监测预报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当监测预报组成员单位任何一方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均可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一般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的,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原则上与其他应急联动城市启动同一等级预警,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本地预测结果确定。

  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2.预警降级和解除。当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特殊情况根据需求确定。

  3.预警级别的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依法采取升级措施。

  4.预警审批权限。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红色预警由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审批。橙色、黄色预警由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执行副主任审批,解除预警时按发布权限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片区管委会)须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特征,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片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各县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工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各县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阶段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企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和强制性污染减排。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河北雄安新区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新区移动源低排区”)要求。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三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县(片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区移动源低排区要求。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三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县(片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区移动源低排区要求。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三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新区生态委办公室结合实际,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授权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三县政府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统筹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片区管委会应设立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片区单位和居民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主动对接三县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沟通处置机制,共同完成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经费保障。新区有关部门及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新区、县(片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新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四)物资保障。新区有关部门及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落实保障。新区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片区管委会)要健全监督帮扶工作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建立新区、县(片区)、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对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追究责任。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新区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建立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在接收到雄安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迅速发布启动响应通知,发布至辖区内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和新区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导到位。

  (七)预报预警能力保障。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提升预报员业务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八)医疗卫生保障。新区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实施方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向新区生态委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报告。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报送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县(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必要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

  县政府(片区管委会)、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和新区有关部门根据总结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修订后报新区生态委办公室。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新区有关部门及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和相关修订要求,及时编修、发布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报送新区生态委办公室。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案演练。新区有关部门及县政府(片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进行演练,演练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新区生态委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报新区管委会。

  各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实施方案参照本预案管理。

  九、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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