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绥棱、虎林、嘉荫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绥棱、虎林、嘉荫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4〕580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系列政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以及《黑龙江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4号)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组织实施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要主动向县(市)委县(市)政府汇报相关工作,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强化定期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资金项目落地见效,切实带动低收入群众务工增收。

(一)受益对象。包括农村劳动力、城乡低收入人口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优先吸纳农村脱贫人口、因灾需赈济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群体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二)建设领域。包括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其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本批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支持的美丽宜居村庄整治提升类项目,要深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更好的发挥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具体按照《黑龙江省村级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工作指南(试行)》执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

(四)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要在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的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认真分析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县发展改革局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五)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金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金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六)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请在收文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至项目单位。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附件https://www.lr5.cn/?p=47800&preview=true

发改振兴〔2024〕580号

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黑龙江省「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10 邮箱:daimuleyiliaoqiyefuhuaqi@lr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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