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穗府函〔2024〕2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花都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穗府函〔2024〕2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花都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林业园林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审定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花府字〔2024〕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花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花都区应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更新保护区标志设置,推进规范化建设,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防护措施,定期调查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并强化九湾潭水库、芙蓉嶂水库、福源水库等备用水源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因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花都区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四、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调整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推动优化调整方案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五、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林业园林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附件https://www.gz.gov.cn/gkmlpt/content/9/9792/post_9792392.html#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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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广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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