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政发〔2024〕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