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11:39 阅读(57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政发〔2024〕20号 标签: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