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继续按8.0%执行。

二、生育保险费率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上政策在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年12月27日

 

相关解读:《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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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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