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南宁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实施方案》落地见效,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充分激发首府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积极创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合作区,促进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行“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激励

1.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定南宁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从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对经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支持。到2025年,建设培育100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产投集团)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发挥“桂惠贷”财金联动作用,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本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桂惠贷”名单制产品范围。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将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强化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对上市融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

3.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南宁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工作成效显著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和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等;对于经认定接纳学生实习和就业、接纳教师实践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必要成本资助;对于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学校,给予资助或奖励。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实训基地予以技改奖励资金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南宁市税务局)

4.落实土地扶持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加大信用扶持力度。依法依规公示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可视情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信用政策,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

6.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驱动、政府引导、权责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公办职业院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场地、设备等要素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明晰产权归属、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经营权、管理权等职权。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参与职业教育,并保障其享有相应的权利。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科技服务机构等,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对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企业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国资委)

7.鼓励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支持企业设立职业院校(含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市属高校,驻邕高职院校,下同)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提供教学设施设备和实习实训基地,安排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等。支持在邕初创型企业入驻职业院校众创空间,引导学生就业创业。鼓励企业申报各级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为备赛项目提供集训场地、设施设备、工具耗材和技术指导等。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优评先、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三、加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8.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内的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围绕南宁市千亿元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共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平台,给予技术创新平台单个最高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9.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鼓励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南宁教育园区和五象新区、南宁东部新城、“两港一区”等园区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出的重大科研成果优先在该园区转化,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按照技术交易额分别给予单个企业、机构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50%的奖励,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奖励比例。(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10.支持产权自主和合理收益。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教师经学校批准后到企业实践,帮助企业革新创造,允许其从企业获得劳务或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动报酬。(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四、支持职业院校提升服务产业能力

11.支持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南宁市千亿元重点产业和特色农业、大健康文旅、现代物流等产业需要的专业,开设更多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对申报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业院校,按权限优先审批,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属职业院校在满编的情况下,可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符合南宁市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财政局,市委编办)

12.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企业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给予补贴。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技能等级和学时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办学经费。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所得收入,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0%的收入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绩效工资,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13.强化产教融合导向的质量评价。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夯实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对于加快专业群建设、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中高职衔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成效明显,服务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市属、县属职业院校,在下一年度经费安排时,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体育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委编办)

五、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14.配足配齐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按照职业院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核定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数,促进教师规模、质量、结构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落实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每3至5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人员总量,按每个编制核定周期提高1.5%的比例逐步提高事业编制数量。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聘用的教职人员控制数人员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岗位设置和评聘,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学校使用事业编制的在编在职人员执行。(牵头单位: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委)

15.建设名师引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培育一批职业院校教学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专业带头人。支持职业院校创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立项建设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体育局)

16.开通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可简化程序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其中,招聘“大国工匠年度人物”及提名人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广西工匠”、省级“技术能手”的获得者,可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方式。上述高技能人才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参加职业院校教师招聘考核,可降低学历要求。〔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7.畅通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渠道。支持和鼓励校企互派人员参与产教融合、技术改造、教育科研项目合作。发挥央企、国企、大型民企的示范带头作用,在企业设置访问工程师、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设置一定数量流动岗,用于学校自主聘请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职业院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并确定兼职报酬,所需经费从学校办学经费中安排。支持职业院校对聘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形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国资委)

六、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18.鼓励职业院校引进外籍人员来邕任教。鼓励职业院校开设东盟语种选修课,拓宽学生国际视野,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职业院校聘请的外籍教师,凡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系列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住建局、卫健委、公安局、外事办)

19.鼓励职业院校面向东盟国家招收留学生。鼓励职业院校在海外高中阶段学校建立生源基地,选拔优质生源来邕留学。设立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职业教育留学生奖学金,支持企业在职业院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奖学金体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外事办)

20.支持职业教育伴随企业“走出去”。鼓励职业院校精准服务跨境产业重点企业,合作举办企业定制班,为企业在东盟国家厂区的中国籍员工提供专业领域或语言培训。鼓励职业院校联合东盟国家高校建设教育培训基地,开展面向中资企业外籍员工和当地企业员工、教师、学生的“中文/英文+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外事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国资委)

21.给予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奖补支持。建立“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学校自筹和企业捐赠为辅”的资金保障体系,支持职业院校依托海外教学点建设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在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对经自治区教育厅认定且服务首府跨境产业、东盟国家当地重点产业成效显著的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给予每个学院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研究智库

22.推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改革。整合组建南宁市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承担职业教育政策研究、理论研究、实践研究,开展产教融合、职普融通、科教融汇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开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推广国际合作经验。支持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增强职业教育研究力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

23.建设产教融合促进会及行业协会。推动成立南宁产教融合促进会,有效衔接重点行业企业和在邕教育资源的供需要求,辅助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支持行业组织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企业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产投集团,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措施与我市现行政策交叉、重复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解释。

相关解读:《南宁市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开放合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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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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