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运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认定
(一)认定范围。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项目可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项目;
2.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项目;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4.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
5.闲置存量房屋改建、改造项目;
6.存量住房纳入管理项目。
(二)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主体。
2.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南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4.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项目所在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项目所在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住房。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供应对象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正在市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享受公租房保障、承租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市辖县(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开区范围的,租赁对象具体标准由市辖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东盟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5.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6.装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不低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等智慧小区管理设施,提升数字化、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
7.运营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项目、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项目,应当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
利用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量住房纳入管理的项目、住宅出让用地建设的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6年,如享受中央、自治区、南宁市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依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从该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首次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之日起算。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期限届满后,可申请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后,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并应当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或作为长租公寓使用,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恢复原规划用途使用。
8.其他要求。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无以租代售、变相销售或引入自然人合作建房等情形。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求意见工作给予指导。
(三)认定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认定本辖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四)认定流程。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项目建设方案、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2.审核。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按照认定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示7日,其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和项目现场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管理机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竞配产权移交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各类住房,还应报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予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认定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发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在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10日内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等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如有变化的,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变更手续。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向管理机构申请注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1)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过程中,因不符合审批条件确实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
(2)因征收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
(3)项目最低运营期满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
经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注销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被注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运营管理
(一)运营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由项目运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租赁流程。
1.报送运营方案
运营单位在项目符合运营条件后30日内将运营方案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管理机构报送。
运营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房屋产权信息、运营单位信息、项目地址、租金价格、房源情况、供应对象、租赁流程及运营期限等内容。
2.发布租赁信息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租赁信息中应当明确租赁对象、租赁流程、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等内容。
3.审核租赁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申请人应当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入住人信息。
管理机构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核查申请人(入住人)及其配偶在项目所在城区、开发区城镇范围内名下有无自有住房、是否获得市本级公租房保障资格、是否承租市本级高层次人才公寓或直管公房等情况,根据本通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标准作出是否符合租赁条件判断,符合条件的,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签订租赁合同
(1)合同期限
运营单位和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安排入住,合同期限应当为三个月至三年。
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执行。
(2)合同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运营单位参照《南宁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3)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布。
(4)合同备案
运营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租赁备案。
(三)房屋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规范运营,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等相关制度,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安全使用。
三、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由管理机构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整改: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2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3.违规上市销售、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未按要求将房源纳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的;
5.未按规定执行租金标准的;
6.入住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7.已出租房源未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的;
8.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9.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10.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要求的。
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管理机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在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被撤销后,项目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及运营管理。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