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日
南宁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以及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推动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提质升级,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奋发有为开创首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建立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发展金融总部。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南宁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南宁市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资本金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金融改革创新
(二)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较上年新增额的0.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增参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参与区域交易市场新推出的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挂牌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银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加快保险综合创新。保险机构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南宁市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新增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年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驻邕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其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金融业支持涉农、小微企业发展
(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投放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对上年年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且上年末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高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对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公司(企业)当年获得的贷款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企业财务规范。对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新增的成本,属企业法人的,按其新增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属自然人股东的,按其新增成本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股份公司设立及上市辅导等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企业登记注册,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中介机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给予“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七)鼓励企业上市。
1.支持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境内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拟上市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若通过红筹等方式以境外壳公司到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申请材料获境内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70万元。再融资完成后,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上市公司首次在南宁市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并对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八)鼓励场外融资。计划在“新三板”挂牌,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30万元,对正式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上市(挂牌)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对通过开展主动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进行产业链整合,且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的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予以工作经费补助。对国内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对跨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按并购中介服务费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笔交易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并购标的资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对商业银行为公司开展并购发放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家公司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公司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自发放并购贷款起三年。
(十)支持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新债券发行,企业发行债券品种为南宁市首次发行的,或发行标注绿色标识的绿色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拟上市(挂牌)企业引进境内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着力提升金融生态环境
(十一)强化金融机构(企业)评价激励机制。每年对驻邕金融机构(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险创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跨境金融创新、债券创新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奖励,其中:设一等奖1名,奖金8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30万元。依法依规将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奖励给相应有优秀创新成果的金融机构(企业)和高管团队。奖励办法由市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视当年金融发展情况和上述工作部门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六、其他
(十三)本政策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南宁市本级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本政策与南宁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十四)享受本政策落地资金补助的企业,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因自身无法有效处置化解风险,对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不享受对应时期本政策资金奖励或补助。
(十五)2021年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十六)本政策具体适用问题由市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3月18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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