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9日
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有效线索,以来访、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政府及所属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举报传销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下列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策划、参与传销的行为;
(二)以虚构、蒙骗、夸大、煽动、利诱、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骗取钱财的行为;
(三)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四)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五)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六)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七)为传销活动提供应用系统开发、服务器管理、技术服务、支付结算等行为;
(八)其他传销行为。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负责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市本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涉案金额巨大或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由市本级执法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各级执法部门办理。
第六条 南宁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网络平台、电子信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七条 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举报传销受理单位应按本办法及时兑现奖励。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传销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八条 举报传销受理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举报传销奖励的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兑付本办法的奖励。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依法采用的传销线索,由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线索价值,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四个等级,单案举报奖励金上限不超过10000元,下限不低于500元。
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传销活动的主要头目姓名、真实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传销案件并查获组织、领导、策划传销的主要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超过50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传销活动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活动居住地点、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传销案件并查获传销重要骨干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2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级举报:提供传销活动具体地点、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传销一般骨干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10人以上20人(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四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案人员10人(含)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传销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五)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传销受理单位进行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举报传销受理单位进行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事项调查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并通知举报人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领取举报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如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由举报传销受理单位将奖励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执法办案人员及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冒领奖励,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奖励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奖励资金,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凡国家和自治区制定出台新办法和相关规定的,按照新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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