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支持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十六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位于重庆市内且真实有效;
4.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第1、2项内容,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第3、4项内容,由经办银行负责审查。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对其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
以小微企业名义申请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职工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小微企业在重庆市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重庆市内且存续。
上述第1、2、3项内容,由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第4项内容,由经办银行负责审查。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同一市场主体不得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
(三)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如实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提交申请。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保前审查,对符合相关贷款和担保条件的,与其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
(四)相关名词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创业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
3.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5.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10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脱贫人口是指按照主管部门有关办法认定的脱贫人员(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网络商户是指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文件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一)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3万元/人、合计上限为400万元。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LPR+50BPs,LPR以合同签订日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三)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二)贴息流程。
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并抄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之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银行账户并通知借款人。
(三)特别说明。
1.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情况,逾期的当季度不予贴息;贷款本金展期的情况,展期的当季度起不予贴息。
2.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成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从身份变化当月对应的季度起不予贴息,贷款到期后不得继续申请。
3.经办银行因计算错误导致的多贴、少贴等情况需多退少补。
上述3种情形导致的多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追回或抵扣处理;少贴资金由经办银行提供佐证材料,按贴息流程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因借款人账户异常且失去联系,导致经办银行无法拨付贴息资金的,经办银行应于1个季度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属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并将贴息资金退回财政部门。
四、经办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申报条件。担保机构申请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具备业务线上运行技术基础,能够与市人力社保局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在系统对接建设完成前,线下审核时间可在3个工作日完成;
3.需合理设置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原则上在0.8%以下。
(二)申办流程。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如实填写《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申请表》(附件2),向属地区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审。符合申办条件的市级担保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初审意见,综合担保机构展业情况、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申办担保机构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经审核取得经办资格的担保机构,需同步启动与市人力社保局业务系统对接建设工作,对接建设工作完成前,可以线下方式开展业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获得经办资格的担保机构,无需重新申请。
(三)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担保机构不再具备创业担保贷款经办资格:
1.已退出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2.获得经办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完成与市人力社保局系统数据对接;
3.主动申请不再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对于出现上述情形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局将予以书面通知;担保机构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再新发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存量业务可继续纳入当年担保费补贴奖补范围。
担保机构拟重新获取经办资格的,需重新申请。
五、经办银行的管理
经办担保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择优新增合作银行。经办担保机构新增合作银行,需向同级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备案。
各区县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和市级经办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向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反馈。对出现问题较为严重的银行分支机构,市财政局商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后,将通知该分支机构不再继续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存量业务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交流、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改革工作,不断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履职尽责。各经办银行要按规定履行好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跟踪等责任,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改革要求,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件或流程,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要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系统与人行重庆市分行“长江渝融通”系统对接,及时响应创业担保贷款融资需求,反馈办理进度;当申请人选择的经办银行与本人社会保障卡对应的合作银行一致时,原则上应将贷款和贴息拨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要主动走访重点就业群体,送政策、产品、服务上门。
各经办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履行好保前审查、保中管理、保后跟踪等责任,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改革要求,要做好担保服务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积极简化手续,提升担保效率;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获客,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的协同配合,尽可能与贷款审批流程同频同步;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开展自主风控审查,做好做实风控措施;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同级相关部门反映沟通。
(三)注重绩效。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结合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合理稳妥设置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模。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将适时公布各区县工作进度、政银担协同、政策效应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市财政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范围,作为市对区县绩效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区县可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经办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四)健全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风险补偿等机制;经办担保机构出资人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等机制;经办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不良核销等制度。
七、其他事项
(一)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要严格落实渝财规〔2024〕2号文件明确的3∶7分险比例。经办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纳入市级再担保及国担基金分险,以及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支持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按比例分险及追偿完成后形成的最终损失,由各经办担保机构承担。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2年8月8日之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不良业务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代偿、核销,2022年8月8日之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不良业务,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其损失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核销。
(二)渝财规〔2024〕2号文件第九条第三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是指我市区县级及以上的荣誉称号和创业大赛奖励。
(三)区县经办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展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9月30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市分行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24年4月26日
http://www.cq.gov.cn/zt/yhyshj/zcjj/hdxd/202405/t20240513_13200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