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bsp…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水务、林业、公安、交通、综合执法、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持生态功能,提升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布局。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城市绿化用地的界线、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九条 编制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落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及布局,明确项目对绿地率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 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的具体分类标准依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城市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涉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林地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绿地的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公园设计规范》《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除公园配套附属设施外,新建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性开发。公益性开发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但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破坏植被、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和伤害、捕捉、猎杀、放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界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附属绿地,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应结合绿地的用地性质、权属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主体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可以实行市场化购买服务及社会单位和个人认管、认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4日。原《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三府〔2016〕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gfxwjxx/202401/beac4bfabb33474c8c34883977aeab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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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亚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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