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调整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粤府函〔2024〕200号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就调整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事宜公告如下:
一、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号)中,赋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卫生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健康局行使。
二、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区等地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9〕113号)中,赋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版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对照梳理、明确本单位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公告生效之前,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的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该局继续办理。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附件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4490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