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黔滋梅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18日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贵州黔滋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黔滋梅杨梅汁饮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1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ZJJD-00124-2024,该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05-09的黔滋梅杨梅汁饮料中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7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贵州黔滋梅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情况核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了上述不合格的黔滋梅杨梅汁饮料。该批次的黔滋梅杨梅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依法对贵州黔滋梅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范围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305.5元,违法所得2305.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工作,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零伍圆伍角(¥2305.5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的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黔滋梅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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