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宁明县 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桂政函〔2024〕1号)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崇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定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崇左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宁明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等标准规范。

(三)宁明县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等规划。

(四)《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二、宁明县县城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明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162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陆域面积:0.111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273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3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宽度为明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423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左岸不超过宁明县城中镇寨密桥头至派阳山森林公园二级公路,右岸不超过322国道的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陆域面积:5.71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6.133平方公里。

附件http://www.gxzf.gov.cn/zfwj/gzh/2022ngzhwj_205195/t17859157.shtml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