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 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桂政函〔2024〕27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来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来宾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象州县县城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标准规范。

(三)象州县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土地利用、矿产资源、交通发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等规划。

(四)《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

二、调整后的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本次对象州县县城下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将其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南端(1号)取水口上游1235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柳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除航道外的水域。

水域面积:0.42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

陆域面积:0.12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总面积:0.54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宽度为柳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除航道外的水域。

水域面积:0.62平方公里。

陆域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陆域面积:6.55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7.17平方公里。

附件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17976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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