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把优秀退役军人培养成中小学教师,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建设人才转变,推动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和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加强退役军人师范专业人才培养

  (一)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针对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贴近退役大学生士兵特点和需要,支持上海师范大学及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更多专业,制定或完善转至师范类专业就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二)发挥师范专业教师培养主渠道作用。支持上海师范大学及有条件的高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探索建设“兵教师”师范生培养基地和职后教育服务基地。

 (三)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转专业。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相关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

 (四)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结合本市实际,可依托师范院校,对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等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兵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

(五)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落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免试专升本、研究生招考等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师范类院校,支持“第二学位”师范专业学习认证。积极探索“兵教师”师范生培养的“直研”模式。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三、积极畅通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

  (六)支持到中小学任教。各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鼓励全国国防教育示范中小学校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结合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

(七)支持多元化发展。公办中小学管理空岗根据需要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认证后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驻校教官,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鼓励民办中小学招聘优秀退役军人。

  (八)适当放宽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持续优化退役军人教师系统培养发展

  (九)注重作用发挥。中小学校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防人防海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和民族团结教育中为退役军人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

 (十)落实待遇保障。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支持和鼓励符合职称评价标准的退役军人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十一)做好宣传激励。加大“兵教师”宣传力度,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并对贡献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全民国防教育先进个人”“四有”好老师等候选对象。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退役军人教师选拔、培养、聘用等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开展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师范类专业招生、中小学教师招聘。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高校和中小学校制定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相关高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十四)加强经费保障。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十五)强化督查问效。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9日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2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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