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积极推动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嘉定区关于积极推动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积极推动本市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3〕11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涵义

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家庭照护为基础,以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智能化管理为支撑,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在家享受“类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一种养老服务模式。

上述养老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

 (二)基本原则

1.聚焦刚需。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习惯,聚焦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的刚性需求,打造切实有效、灵活多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

2.整合服务。以养老服务机构为枢纽,充分调动老年人床边、身边、周边的养老服务资源,扩大服务力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可及性、获得感。

3.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应用,强化专业照护与远程支持、智能辅助有机结合,提升服务效率与能级。

 二、试点范围

试点街镇:安亭镇、江桥镇

试点机构:安亭镇方泰敬老院、江桥镇封浜敬老院

 三、部门职责

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指导街镇及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照护床位相关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开展合规性、提供服务质量情况、对象满意度情况等。

镇民政部门: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统筹推进,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担任养老顾问负责全过程跟进。根据老年人需求,负责链接养老服务资源,指导服务路径,满足其养老服务照护需求。负责家庭照护床位进度跟进、报表报送、服务流程跟踪、服务质量监管等。

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包含上门访问、评估、制定服务计划、签约、提供服务、跟踪管理,关注服务对象需求变化,调整服务内容,向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及时报告服务开展的动态情况。

  四、实施内容

  (一)服务对象

安亭镇、江桥镇范围内60周岁及以上、居住在家中的需要照护的老年人。

 (二)服务提供主体(养老服务机构)

(1)试点机构填写《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区民政局核定。

(2)组建评估团队:由养老顾问,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工,营养师等人员组成,人员资质以相关行业部门认定的技能证书、执业资格凭证等为准。上门评估团队至少由养老顾问1名,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1名,医护人员1名组成,其他人员可选。

(3)组建服务团队:由具备1年以上养老护理服务经验且持证护理员、医护人员、社工及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团队人数视服务申请人数调整。

(4)建有服务派单管理系统或机制,具备应急响应设施设备与处置能力。

 (三)服务内容

1.机构式长期照护。包括照护计划制定、健康管理、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

2.阶段性专项照护。包括术后康复或健康异常期间的针对 性、个性化服务,以及家庭喘息式短期照料等。

3.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开放机构内部养老床位及康养设施设备、医疗资源与社工项目等,提供绿色便捷通道。

4.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开展照护知识讲解、照护操作培训、心理疏导等。

(四)服务配置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一致后,可按需配置以下内容:

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开展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配置护理床、康复辅具等设施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异常报警、定位等智能设备;

4.在保护老年人隐私的前提下,配备如定位打卡、红外监控、声音录制等服务过程监控设备;

5.服务人员配备服务记录、紧急呼救类设备。

上述设施设备可向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或租赁,费用由老年人或其受托人承担,也可以由申请家庭自行准备。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老年人或其受托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名单选择合适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街镇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如养老服务机构接到意向申请,及时向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反馈,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填写《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意向老年人名单》(附件2),做好登记管理。

2.面谈。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养老顾问联系老年人或其受托人,邀请至养老机构或镇养老服务场所,详细了解照护需求、宣讲养老服务政策、展示养老服务场景等;如老年人或其受托人无面谈意向,希望直接入户访问评估,则告知上门评估收费事项。确定服务意向后,约定上门评估时间。

3.评估。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组织评估团队上门,结合老年人身体情况和居家环境等,对设置家庭照护床位的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对适合设置的,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签订《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意向书(参考)》(附件3)。养老服务机构按需制定照护计划,填写《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参考)》(附件4),服务对象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该服务计划是双方正式签订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宜设置的,做好解释说明,由养老顾问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建议。

4.签约。经与老年人或其受托人确认后,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可参考《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参考)》(附件5),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收费标准、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争议解决方式等。

5.登记。养老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相关登记手续,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服务档案并规范管理。

6.改造。养老顾问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对老年人有需要开展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安装设施设备的,做好申请指导工作。

7.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照护计划组建服务团队,派出服务人员开展各项签约服务。

8.跟踪。养老服务机构一般每季度一次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情况和服务效果,结合老年人需求及时更新优化照护计划,提高服务质量。调整服务计划需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六)服务要求

1.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以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为中心,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2.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开家庭照护床位的设置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XX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收费标准(参考)》(附件6)。

3.家庭照护床位不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发生的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收取。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项目,在享受相关可补贴政策后的改造内容,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据向社会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4.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生活环境、家庭成员等情况开展服务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在协议中明确潜在风险、责任认定与分担等,详见《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参考)》(附件7)。开展服务前应向服务对象做好相关安全事项告知,详见《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受托人知情承诺书(参考)》(附件8)。

5.由养老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设施设备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确认供应商资质合规、产品质检合格。

6.养老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根据结果持续优化完善运营管理与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扶持政策

(一)对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以奖代补”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服务对象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二级以上的人数达到30人且服务开展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每年开展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对监测结果为“良好”的,奖励5万元;监测结果为“优秀”的,奖励8万元。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填写《嘉定区“以奖代补”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申请审批表》(附件9),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二)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上门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居家照护服务费用,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符合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四)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五)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在开展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租赁使用康复辅具、申请到家沐浴服务等项目时,可享受本市、本区已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

(六)老年人如果已经是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使用者,又申请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上门服务时间不可重叠,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区民政局起草《嘉定区关于积极推动本区家庭照护床位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并征求相关部门、相关街镇意见后实施。由区民政局牵头,与试点街镇、试点机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开展项目宣传,启动家庭照护床位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至区民政局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增加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然后向区医保中心申请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开通长护险结算专线。

 (二)运营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

家庭养老床位签约后,服务机构按照约定上门提供相应服务。自启动后,项目试运营3个月,街镇民政部门每周一下班前报送《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情况进度表》(附件10)。区民政局及街镇民政部门不定期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监管,进行服务真实性核查、服务满意度调查,对项目实施整体情况监督管理。试运营2个月后,组织召开项目实施情况反馈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验收评估(2025年10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聘请第三方及专家,对项目进行满意度评价及中期评估,并就家庭养老床位相关实施规范召开座谈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区域老年人需求,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会同各街镇发挥养老顾问桥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辖区内老年人的供需对接。

 (二)加强沟通协作

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工作协作,定期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医养融合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共享。

 (三)加强监督指导

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检查、抽查、评估,加强过程监管、质量监管、风险监管和绩效管理。对未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合规、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存在损害老年人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应的失信惩戒;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补贴或违反补贴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法采取取消补贴、退赔补贴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时期2年。

 附件:

1.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申请审批表

2.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申请意向老年人名单

3.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意向书(参考)

4.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参考)

5.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协议(参考)

6.XX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参考)

7.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参考)

8.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受托人知情承诺书(参考)

9.嘉定区“以奖代补”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申请审批表

10.嘉定区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情况进度表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24年9月9日

嘉民发〔2024〕12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 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 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延长《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有效期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关于延长《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有效期公开征询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4年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4年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

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

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征集上海市2024年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的通知

关于征集上海市2024年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的通知

关于下达本市202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六批)的通知

关于下达本市202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六批)的通知

关于建立电力接入容量超基本配置标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立电力接入容量超基本配置标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目录的通知

市商务委等印发《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商务委等印发《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城管执法局制订的《普陀区住宅小区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城管执法局制订的《普陀区住宅小区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十三届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总体安排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十三届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总体安排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