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三亚)〔2024〕27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四、五、六、七组、海罗村第三、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0.81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四、五、六、七组、海罗村第三、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0.811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 面积
(亩)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元/亩) | 安置补助标准(元/亩) | 合计
(元) |
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四、五、六、七组、海罗村第三、四组集体经济组织 | 12.17 | 56000 | 89600 | 1771952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四、五、六、七组、海罗村第三、四组集体经济组织 | 年 月 日 |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另行通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附件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szfwjxx/202407/47e796f16c434634bc5bbd8a11b1ec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