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丰核电厂
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粤府函〔2024〕220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加快划定陆丰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请示》(广核陆函〔2024〕66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并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陆丰核电厂1至6号机组核岛为中心,5公里为半径的包络区域划定为规划限制区。
二、汕尾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规划限制区各项管控要求,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要落实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扶持措施。
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4508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