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征询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渠道,满足群众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征询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渠道,满足群众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哈住建发〔2024〕25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是指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被征收人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授权指定所涉项目投融资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换购商品房的凭证。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房票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被征收人至少选择一套安置房源后,剩余安置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具体项目及事宜由各区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房票选房范围为入驻房源超市的本市主城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公寓及可售车位)。
二、房票制发
(三)房票补偿金额的确定。房票补偿总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项目回迁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价。其中安置面积由各区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中确认,评估单价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搬家费、临迁补助、停业停产损失费(非住宅)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
房票票面金额一般为10万元/张,不足10万元部分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四)房票核发。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实施主体根据补偿协议确定的房票金额进行核发。
房票采用实名制电子票面,且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换购截止日期等内容。
三、房票使用规则
(五)房票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十二个月,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六)房票使用奖励。被征收人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的,可以享受奖励政策。自房票核发之日开始计算,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5%的奖励;四到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3%的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的,不予奖励。
房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不可提现,不计利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房票使用日期以《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七)房票使用及变更。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换购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支付购房款。
(八)税费缴纳。换购过程中,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免征购房契税。
(九)房票逾期。被征收人应在房票约定换购期内换购房源,逾期未参与换购的,视同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十)房票余额兑付。与《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办法》之货币补偿规定保持一致。即房票剩余金额占其应补偿总金额20%以下且不到该项目最小回迁安置房型购房款50%的,依据群众意愿,房票余额可以货币兑付。
(十一)房票记载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十二)房票仅作为换购房源的电子凭证,不得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十三)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房票兑付资金参与哈尔滨市二级土地开发,房票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间进行一次转让。
四、房源超市入驻条件及流程
(十四)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房源超市(以下简称房源超市)及房票安置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化平台”),是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房票安置的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驻条件。入驻房源超市的房源应当为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抵押或者其他权利瑕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纳入哈尔滨市商品房网签联机备案系统的可售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营规范、社会信用良好。
(十六)入驻承诺。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哈尔滨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参与房票安置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十七)入驻流程。第一,实施主体向主城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相关信息;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实施主体提交进驻房源超市申请;第三,实施主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入驻房源超市;第四,房源超市及时公布入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位置、面积、价格和相关优惠政策等信息。
五、房票换购流程
(十八)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凭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规定材料到房源超市申领房票或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资格审查申领房票。
(十九)被征收人可以在房源超市及数字化平台上查询房票申领金额、使用记录和自主选择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
(二十)被征收人携带电子房票、身份证、认购书到房源超市签订《选房协议书》。
(二十一)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十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并足额支付购房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
六、房票兑付流程
(二十三)由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分别设立房票专用账户,房票专用账户中的房票资金以不低于20%票面核发金额的比例缴存。后续由实施主体根据房票兑付情况动态补缴,房票兑付期间,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低于应兑付房票金额的20%。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向实施主体申请房票兑付。实施主体应于15日内兑付房票面值的20%,其余80%的房票资金实行分期兑付,最长兑付周期不超过9个月。
(二十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换购商品房后解除《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兑付房票及已兑付资金原路退回房源超市专用账户。房票资金到账后,实施主体按原房票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
七、组织保障
(二十六)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房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等工作,实施主体负责房源超市搭建、组织运营、商品房换购、房票资金缴存结算等工作。
(二十七)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八、监督管理
(二十八)严禁伪造、篡改房票或被征收人身份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等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参与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履行已签订的协议及承诺。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不履行已签订协议及承诺的,实施主体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三十)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平诚信的原则,由实施主体出具书面意见,予以妥善解决。
(三十二)本细则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名词解释
1.网签。是指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管部门指定的管理系统内录入所购不动产相关信息,得到唯一网签号,完成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网上签约行为。
2.备案。是指网签完成后,将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实现法律效力的方式。
3.认购书。是指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4.选房协议书。是指房票换购过程中,实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转换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书。

附件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39/202410/c01_1020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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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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