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科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特色园区,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密集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依据《长春市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春市科技局制定了《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8日
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长春科教创新资源优势,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特色园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撑长春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科技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园,是指域内外高校院所、中国科学院及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团队(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团队)、企业与县(市)区、开发区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在我市共建的,以集聚创新资源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核心功能的,可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的新型产业载体。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科技产业园运营经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建设单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科技产业园分为:
(一)校地共建型:科技产业园由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团队与县(市)区、开发区在我市共建,其中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团队负责向园区导入创新成果资源,县(市)区、开发区负责为园区提供物理空间和项目落地政策。
(二)企地共建型:科技产业园由企业通过自建、租用县(市)区、开发区现有楼宇等承接市、县(市)区、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七条 科技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包括:
(一)科技产业园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企地共建科技产业园须有厂房,物理空间应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空间需求。其中,用于科技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二)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且在10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 10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依托或联合域内外高校院所的创新资源,应具有产业化基础、市场化前景和稳定来源的技术成果。
(四)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专职运营团队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五)科技产业园符合属地主导产业定位,有明确、科学的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对属地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具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能力,能够探索出科技成果快速本地转化的路径模式,有明确的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孵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科技人才等目标。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时发布市级科技产业园申报认定通知。
第九条 申报科技产业园的,应当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方案;
(三)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团队、企业与县(市)区、开发区签订的协议;
(四)其他有关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报认定通知要求,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认定科技产业园: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产业园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二)根据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市级科技产业园名单。
(三)将确定的市级科技产业园名单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三方协议并认定为“长春市科技产业园”。
第十一条 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团队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整合校友资源,引进校友企业、项目入驻科技产业园,协助科技产业园遴选发展所需人才,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为科技产业园入驻企业、项目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围绕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为入驻企业提供实验平台等公共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科技产业园转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市、县(市)区、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空间场地、入园优惠政策和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运营情况良好的科技产业园,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三年。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园每季度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产业园运营情况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园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进展、企业重要科技成果等。
第十五条 科技产业园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运营情况等相关材料,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科技产业园出现运营管理单位、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科技产业园认定条件的,取消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资格,不再享受市级科技产业园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科技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给予一定比例的后补助支持;不合格的,不给予后补助支持。
自认定为市级科技产业园后两年内未投入运营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资格,不再享受市级科技产业园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科规〔2023〕6号)同时废止。
本条信息发布初审:曾亚琼,复审:张国忠,终审:于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