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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4-00364 | 生成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日期 | 2024-01-12 |
文件编号 | 锡政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下载][预览]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无锡经开区划定为一个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6.5万元,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3.2万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妥善解决征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各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具体资金筹措及操作使用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锡政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