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小: [    ]浏览次数:1099

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3-07632 生成日期 2023-09-28 公开日期 2023-10-10
文件编号 锡政办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下载][预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23〕20号)要求,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项目引荐奖励,是面向给我市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我市招商引资部门与项目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的中介机构(包括团体或个人)设置的。

  (二)申报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协会、基金公司以及市、区两级政府聘任的招商顾问。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引荐项目指符合无锡“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内资10亿元及以上、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市级重大项目)。

  投资主体为无锡行政区划外的跨国公司、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引荐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各地区产业、环保等准入政策,能够有效提升我市产业集群中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水平。

  (三)金融类、工业地产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引荐机构不参与奖励。

  (四)本地企业增资项目、返程投资外资项目等,引荐机构不参与奖励。

  (五)引荐项目自项目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累计应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的,给予中介机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引进落地奖励。引荐落地的项目,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的,进行分类奖励。其中,制造业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2.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二)重点项目奖励。对属于外资世界500强总部或区域中心的项目、填补我市重点产业链空白或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项目,在给予引进落地奖励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金依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

  第四条  “一事一议”

  对有特殊渠道、能做出特殊贡献的中介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展合作。市招商护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招引标的、预设合作奖励金额,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揭榜挂帅等形式展开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奖励资金根据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按时序支付。单次“一事一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一事一议”约定的同一标的,不重复享受项目落地其他奖励。未按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的中介机构,第二年不得参与招标。

  第五条  申报要求

  (一)中介机构在引荐项目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向拟落户属地招商部门报送《无锡市招商中介项目信息推荐表》(附件1),由属地招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招商护商领导小组入库备查。

  (二)中介机构申请引荐奖励时,应提供《无锡市招商中介项目信息推荐表》(附件1)、《无锡市招商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招商部门申报,属地招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属地招商部门于当年4月10日前报市招商护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市招商护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中介机构奖励审核联席会,会财政局审核引荐项目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实缴注册资金,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确认外资世界500强总部或区域中心项目资质、判断项目是否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或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

  (三)根据联席会审议结果,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后,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公示和奖励。对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的获奖中介机构做好公示和奖励工作。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30%,区级承担70%,市区两级不重复奖励。次年市级资金集中拨付到项目所属区,由所在区发放至项目引荐中介机构。江阴、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外资企业(项目)是指境外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境外实物或其从境内投资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润等形式出资设立的企业;所有非美元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

  (三)因项目引荐已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如发现项目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情形,将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四)每年将对中介机构进行积分评价,评选一批最佳合作伙伴,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3)

  (五)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1.无锡市招商中介项目信息推荐表

             2.无锡市招商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3.最佳合作伙伴评分规则

       附件1-3.docx[下载][预览]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没有了

已是最早文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