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办法》《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办法》《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市场所:

现将《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办法》《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嘉定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各街镇可以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地,供社区内从事居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报方经所在地街镇同意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登记。

二、申报条件

  (一)登记合规

1.适用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以修理、保洁等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为主,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有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条目表述。

2.涉及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暂不适用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

(二)地址合理

实行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地产权明晰,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房屋用途应当是非居住用途,且不得使用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2.鼓励盘活和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生活驿站等社区功能性载体作为登记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凭《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请表》、登记地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三、备案程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牵头负责备案评审工作。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二)核查。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备案。审查核查通过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经注册许可科备案通过后,可以作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

(四)实施。经备案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反馈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清单,供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管理要求

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报方为登记地的管理方,应依据《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协助经营者办理入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管理单位存在虚假登记、管理缺失等严重情形的,将取消该登记地资格。

附件:

1.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报材料清单

2.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请表

 附件1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报材料清单

1.《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请表》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登记地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1)房屋使用协议

(2)不动产权证

(3)不动产登记簿

(4)平面图划分说明

(5)平面划分图

  附件2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申请表

申请日期:

1.png

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降低嘉定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嘉定区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地,是为提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用以申办经营场所的非居住用房。

入驻的个体工商户需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且不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

二、登记地管理方应当为入驻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配套服务。

三、登记地管理方应当建立入驻个体工商户基本档案,一户一档,详细记录个体工商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入驻时间、经营者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留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入驻个体工商户信息跟踪机制,掌握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情况及登记变化情况,并及时予以更新。

四、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与登记地管理方签订经营场所托管协议。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寄送到登记地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登记地管理方代为签收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入驻个体工商户。

五、个体工商户与登记地管理方签署相关协议,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守有关登记地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登记地管理方的管理。

六、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违法经营造成一定后果的,登记地管理方有权提前解除与个体工商户签定的经营场所托管协议,并要求入驻个体工商户迁出登记地。

嘉市监注〔2024〕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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