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退役军人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退役军人局规〔2024〕4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承训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其高质量稳定就业,切实提升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本市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本市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提前退休、退职)前,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三免一补”培训)。每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高于本市最高培训经费标准的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低于本市最高培训经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市、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下同)牵头统一组织实施的“三免一补”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把退役士兵培养成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养人才。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机构认定、评估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处室做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承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做好宣传动员,共同确定参训人员名单,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与有关部门商定培训课程计划,协调退役大学生士兵培训后就业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区按照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等级项目培训,协助做好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认定、评估管理和数据比对。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分配方案,并做好财力结算、市级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区财政局落实区级财政预算经费。各区财政局做好区级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推进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信息系统与全国信息系统实现功能一致、数据实时共享。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台账,提升培训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41号)执行。

第二章 培训机构及项目

  第九条 本市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牵头组织认定和统一公布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为退役士兵提供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多样性的培训服务,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开展就业指导,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促进其充分就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备与所承担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理论教学场地、实训教学基地)、实训设施、教学设备、培训教材、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

(三)具有满足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公认度;

(四)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产教深度融合,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对有就业需求的培训学员推荐就业率较高;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正气,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资质,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承训高校等部门和机构审批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二)聚焦创新驱动发展、科教兴国、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坚持市场导向,体现上海产业发展特色,有效地将退役士兵人才赋能、人力资源转化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能根据退役士兵特点需求,帮助退役士兵改善知识结构,切实增强退役士兵适应社会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四)能独立开设培训班,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

(五)能组织课题实践,培训形式灵活,学时设置合理,考勤管理严格,培训质量较好。

 第十三条 承训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合作,并移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库:

(一)办学(培训)资格终止的;

(二)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培训质量低,负面评价多,校风、学风不正,管理水平差,安全措施不到位,推荐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承训项目、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六)存在违反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形;

(七)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及其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者管理权限,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培训机构申请,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三)选拔推荐。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审核后先行拟定本区新增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并结合年度检查情况对本区历年库存的承训机构及其项目的培训质量进行初步评估,评审情况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专家评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所推荐的拟新增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对历年库存的承训机构及其项目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专家组由高校专家、就业创业导师、市级职能部门相关工作负责人及退役军人企业家等组成,评审一般通过审阅项目材料、评委答辩、现场打分等程序进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评审过程接受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评审结果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社会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评审选定的培训机构及其项目通过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集中公示5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协议),对承训机构及其项目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者租房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七)项目建库。建立健全本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定期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报名管理工作:

(一)宣传动员。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采取召开动员会议、宣讲培训政策、制作宣传资料、介绍培训项目等措施,积极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参训、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二)组织报名。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当年度培训工作通知要求,组织退役士兵通过本市教育培训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三)审核身份。退役士兵报名完成后,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杜绝出现重复、错误、虚假报名等现象。

 第十六条 各承训机构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办班管理工作:

(一)制定方案。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之前,承训机构应针对培训项目实际,制定培训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表、学员考核评价表等内容,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二)办班规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三)办班形式。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须独立成班,不得与社会培训人员混合编班;

(四)开班审核。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对接承训机构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审核开班申请表、花名册、退役士兵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及培训计划方案等相关资料,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培训开班情况;

(五)签订合同(协议)。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退役士兵培训项目收费不得高于同一社会培训项目标准,同一承训机构及其同一项目的培训应执行全市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承训机构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序做好以下培训过程管理工作:

(一)培训教材。承训机构应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或者经国家行业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二)培训学时。根据相关培训要求,以线下集中实训为主,按照不同专业,区别培训时长。各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学时组织培训,并根据项目特点进行授课;

(三)排课要求。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并制定相应的课程安排表,课程安排表需结合培训大纲,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学时,明确每天授课教师、授课方式(线上、线下);课程安排表应分段准确反映每天培训时长,不得随意减少理论学时和实训学时;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训教学按照“线下为主,线上为辅,质量优先,兼顾便捷”的原则。职业技能培训实训操作学时一般不低于总学时的60%;

(四)考试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前,根据不同培训项目,承训机构需统一组织学员参加考试或者相应的结业考核,并考取相应证书;

(五)学员考勤。培训期间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承训机构要组织参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填写培训签到表,详细记录学员学习的时间和内容,考勤登记表需班主任签字、承训机构盖章确认,并作为申请培训经费的依据之一。线上考勤可通过电子考勤系统等形式完成。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到课率达到总学时的50%及以上的,视作已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培训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中止培训申请并获准后,保留培训资格;到课率不足总学时的50%且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中断培训的,取消其参训资格,并视为已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待遇;

(六)日常管理。承训机构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学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承训机构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置跟班人员负责培训日常监督,适时检查培训情况,每个培训班次需根据培训时长确定抽查频次,按照要求保留相关培训视频资料(每班次抽查次数不低于培训天数的30%,视频记录原则上每班次累计不少于20分钟);培训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培训监管情况表;

(七)师资管理。承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应与培训方案中确定的师资保持一致,并符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要求。承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师资教学质量的评估考评,建立教师个人考评档案;

(八)学员评价。培训结束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

本辖区参训学员逐人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对参加培训的满意度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并复送至相关承训机构存档;

(九)经费核拨。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及时向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培训补助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拨付。承训机构根据考勤记录,及时将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参训的退役士兵,并书面反馈至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培训总结。承训机构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应向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培训项目结束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定期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整体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所有职业技能培训成果都可存入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退役士兵可在学分银行个人账户中查询相关培训成果。符合要求的培训成果经学分银行认定,可进行相关的学分转换,助力退役士兵开展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

第十九条 各承训机构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就业服务工作:

(一)承训机构应按“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原则,密切联系各类用人单位,主动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推介工作;

(二)在退役士兵学员培训合格后,承训机构应为有就业意愿的学员提供至少1次的就业推荐服务,并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推荐学员就业;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为退役士兵培训后就业提供支持,助力其尽早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承训机构做好以下台账管理工作:

(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各承训机构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相关资料归档(同步形成电子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学籍登记表;

2.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安排、任课教师、培训大纲、培训总结等;

3.参训退役士兵学习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考勤登记、考试考核成绩、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4.开班和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班申请表、学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和退役证复印件、培训合同(协议)、满意度测评表、培训的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等;

5.推荐就业情况: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放弃推荐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的自愿放弃推荐就业证明等。

(二)每期培训结束后,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及时、准确地做好培训数据录入各级信息系统工作。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先将退役士兵相关教育培训信息数据录入上海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系统教育培训模块,市服务中心将相关数据汇总完善后定期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模块。培训数据统计结果作为申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每期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将所有培训资料以班为单位按要求装订成册(含电子版),报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年度实际参训人员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实际参训退役大学生士兵名单汇总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抄送市教委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签约承训机构及其项目上年度的运行情况开展年检。

(一)主要内容。对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办学资质、办学实力、办学情况、诚信办学等;对培训项目,主要包括项目资质、培训实施、培训效果、诚信记录等。年检材料主要包括:

1.机构办学、项目培训资质证照;

2.项目培训总体实施及考核评价情况;

3.项目培训结业后学员就(创)业情况;

4.培训经费申请和使用情况;

5.诚信记录,相关政府部门查实的机构办学、项目培训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者违约情况;

6.项目培训学员名单。

(二)组织实施。年检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实施。各承训机构一般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年检材料报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检。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年检结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年检结果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库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培训项目抽检制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对承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按照一定的比例实施抽检,包括因投诉、举报等不良反映发起的临时性检查。检查情况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长三角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涉及本市的有关实施办法,按照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在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可按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XX区XXX机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表

2.XX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项目申报汇总表

3.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和认定评分表

4.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遴选和认定评分表

5.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

6.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7.XXX承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表

8.XXX承训机构XXX项目培训班考勤、签到表

9.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管情况表

10.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满意度测评表

11.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申请表

12.XXX承训机构年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反馈单

13.XXX承训机构年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状态情况统计表

14.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学籍登记表

15.全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模块职业技能培训电子台账

16.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际参训人员情况明细表

17.上海市XXX学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资料封面

18.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档案目录

19.上海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年度检查表

 

相关附件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