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重要指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海南省农业科技110建设工作指引》(琼科〔2019〕203号)和《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我市农业科技110服务机制,加强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科技服务农民为宗旨,以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支撑,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致力于打造技术、信息在农村低成本、高效率传播,实现科技与农民零距离衔接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服务站主要服务内容应包括:
(一)农业技术问题咨询与诊断;
(二)农业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三)农业技术培训;
(四)良种良苗、新品种、新技术等宣传推广;
(五)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六)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七)农资、农产品、农业机械推广服务;
(八)其他农业科技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站的认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依据《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制定市区镇服务站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区镇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负责指导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服务站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
(五)负责指导服务站建立首席技术专家制度,指导服务站加强与本区域其他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
(六)负责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服务站年度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服务站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服务站认定
第六条 服务站认定的对象是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组织。鼓励具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国企、农业龙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小院等申请建立服务站。
第七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站选址。服务站要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服务群众。
(二)人员配备。服务站原则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鼓励服务站与专业团队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合作。
(三)硬件配置。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设备和网络。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自主运行能力,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第八条 服务站一经认定,即同时成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相关技术人员经审核达到科技特派员标准的可认定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申请服务站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拟设服务站站长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4.拟设服务站选址和门店照片;
5.拟设服务站门店使用权确权证照或协议复印件;
6.拟设服务站主要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清单;
7.拟设服务站有农药销售业务的,提供农药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服务站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服务站认定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
1.运营机构(企业)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做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3.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
4.市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策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认定结果。
5.服务站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管理部门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建设内容和标准见附件4)。
第三章 服务站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站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属地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名称变更;
(三)开户许可证变更;
(四)服务站负责人变更;
(五)服务站临时停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
(一)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不服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长期脱离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的。
(三)服务站违法经营的。
(四)未经报备停业或经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服务站转让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服务站撤销的具体审批程序包括: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初步核查并提出撤销意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后作出撤销决策,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服务站撤销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八条 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服务站工作的跟踪问效和绩效管理。每年上半年组织对辖区内经认定后运营满6个月的服务站的上一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服务站工作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服务站数量不超过辖区服务站总数的30%。具体评定办法在《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服务站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提供的考核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取消当年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农业科技110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合格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各镇政府对本级服务站工作视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优秀服务站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资金转移拨付,如无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资金下达。市科技管理部门将年度考核情况报送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省级财政资金。
(二)制定方案。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结合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议研究。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门党组会研究审议。
(四)社会公示。在市科技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流程进行审批。
(五)资金拨付。按财政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服务站。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由服务站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服务站技术服务工具、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二)用于服务站技术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保险费,其它工作所需的租赁费、通信费、网络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等。
(三)用于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补助和材料费等。
(四)用于服务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示范费用。
(五)其它与科技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服务站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服务站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
2.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办法
3.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评分标准与评分细则
4.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
《海口市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