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4〕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医保局  省残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程序制定。其他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省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程序制定。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充分依托“金民工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省大数据总枢纽、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加快完善全省统一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采集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尽快实现覆盖全省、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共享比对、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二)建设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托省大数据总枢纽等建设完善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制定低收入人口数据需求清单,明确数据类型、格式、更新频率等要求。省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低收入人口救助业务数据集中归集和共享,及时授权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省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省民政厅做好相关数据汇总归集,加强数据综合治理,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归集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数据。教育部门负责归集共享教育救助、学籍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工伤、失业、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共享住房救助数据。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归集共享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渔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搬迁数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医疗支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全员人口、死亡人员数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归集共享灾害救助数据。医保部门负责归集共享医疗救助、医保报销数据。残联负责归集共享残疾人证办理数据等信息。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定期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数据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监测预警作用,针对因病、因学、因残、因失业、因灾等返贫致困因素,通过科学设置预警指标,分析筛查存在困难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做出风险预警标识提示。加强线下核查,县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动态管理低收入人口信息。各地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帮扶服务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符合救助政策但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或将相关信息推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民政部门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程序终止救助或将相关信息推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根据监测对象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监测预警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处理监测预警信息,并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反馈处理结果。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救助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建立困难群众救助“幸福清单”。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帮扶工作

各地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需要退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落实渐退政策;对已退出的,要继续做好动态监测。加强易地搬迁低保对象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医保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根据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对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低收入人口住院、门诊发生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2.教育救助。教育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实施易地搬迁后扶职业教育培养专项计划,市州、县市公办中职学校根据当年度易地搬迁家庭毕业生源安排专项招生计划,切断贫困代际传递。

3.住房救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住房救助。完善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将城镇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给予保障,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唯一居住房屋为C、D级危房或者无房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保障住房安全。督促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因自然人口增加而有住房需求的易地搬迁群众统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给予支持。

4.就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就业救助。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低收入人口,持续深化“311”就业服务(每年至少为有就业意愿且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3次岗位信息、1次职业指导、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对有就业意愿的,针对性推送就业岗位,组织参加招聘活动,推荐“湘就业”平台求职;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对符合条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5.受灾人员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有关政策予以生活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并在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和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时予以重点保障。牵头组织受灾低收入人口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经应急期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实行急难发生地申办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推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工作。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巩固提升基层民政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成效,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补贴、基本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帮扶政策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接受康复救助服务的残疾儿童提供交通、租房、生活等优惠政策。做实做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对申请辅助器具适配的低保、特困供养等残疾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协同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程序和救助帮扶标准等,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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