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 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 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护…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
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以及《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设区的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开展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承担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负责我省跨市地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干扰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干扰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以及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无线电干扰是指“无线电有害干扰”,即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各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可通过省无线电管理门户网站公布的干扰投诉电话或书面函件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干扰发生所在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等书面材料。
投诉人也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热线12381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不能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干扰发生所在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
第七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对重大无线电干扰事件,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下列情况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
(二)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投诉;
(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的短波、卫星等业务的干扰投诉;
(四)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受理的干扰投诉,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干扰确认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查处干扰提供便利。干扰无法确认的,受理干扰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对于干扰源在本单位辖区以外的,承担干扰查处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干扰查处。涉及境外或省际无线电干扰事宜,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下达的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要求完成。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的干扰投诉,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时限要求下达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应立即下达;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应在受理后 24小时内下达;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下达。投诉人进行无线电干扰投诉时,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线下方式或12381热线等线上方式实名投诉,同时如实、完整地填写、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如果投诉人为合法设台用频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对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补发正式函件。
第十二条 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果涉及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该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及证据,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干扰投诉时,审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
(二)《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涉及的内容及投诉人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五条 处理无线电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应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信号。
第十七条 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配的干扰查处任务,负责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干扰查处结束后,按时填报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其他有关涉及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或转我省处理的无线电干扰查处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市、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要求执行,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九条 当无线电干扰为非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设台单位停止发射消除有害干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无线电干扰为合法无线电台(站)因技术故障原因产生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设台单位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发射功率、暂停发射等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程序规定》黑工信无规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https://gxt.hlj.gov.cn/gxt/c106958/202411/c00_31784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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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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