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出行服务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构建融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下同)等多种出行方式的一体化出行服务体系,保障乘客、运输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重庆市数据条例》《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工具、游轮等需使用“渝快码”出行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渝快码”是指按照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统称“渝快办”)统一规范生成的政务服务码。
“渝快码”作为全市公共交通唯一的出行政务服务码,是承载各市场主体间交通出行卡、码、证数据互通和服务融合的数字载体。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渝快码”在交通出行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工作。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渝快码”在交通出行服务领域应用有关的技术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渝快码”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应用管理,市道路运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电子社会保障卡”与“渝快码”的技术对接,实现卡码互认互通。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渝快码”在交通领域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场景应用的推广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游轮等经营企业应当为乘客使用“渝快码”出行提供服务。
鼓励其他互联网出行平台将“渝快码”作为乘客出行服务凭证,由“渝快办”统一输出“一码享行”出行服务功能。
第六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游轮等经营企业应当在“渝快办”接入的支付渠道开通商户号、银联账号,为乘客支付出行费用提供便利。
乘客可以通过“渝快办”完成实名认证、名下车辆关联、支付账户绑定等操作,开通扫码乘车、“P+R”停车换乘等服务功能。乘客绑定的支付账户应当在“渝快办”接入的支付渠道范围内。
第七条 乘客使用“渝快码”出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人一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使用或者容许他人使用本人持有的“渝快码”作任何非法用途;
(二)“渝快码”动态更新,不得打印静态图片使用;
(三)配合运输企业核实出行记录,按规定支付出行费用;
(四)按运输企业票务规则及规定补登行程信息;
(五)及时补缴出行所欠费用;
(六)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乘车规则。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客运驾驶员、运输服务工作人员等应当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使用“渝快码”乘坐公共汽车,实行上车扫码付费。使用“渝快码”乘坐分段计费的公共汽车,实行上车扫码计费、下车扫码付费。使用“渝快码”乘坐轨道交通,实行进站扫码计费、出站扫码付费。使用“渝快码”乘坐具有“渝快码”刷码终端的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下车扫码付费。使用“渝快码”乘坐道路旅客运输工具、网约车、游轮的,按运输企业相关规定或运输服务合同支付出行费用。
第九条 乘客使用“渝快码”出行可以享受公共交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出行优惠条件的乘客,应当在“渝快办”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为具备数字化验证条件的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服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推出享受公共交通补贴与成本规制核算的普惠性优惠措施,应当做到“渝快码”与实体乘车凭证享受相同权益。鼓励其他运输企业通过“渝快码”推出出行优惠措施。
第十条 鼓励运输企业积极利用“渝快码”实现跨运输方式的联程服务。相关服务上线后,乘客可以使用“渝快码”完成跨区域、跨运输方式出行。
第十一条 “渝快码”交通出行服务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建设本市交通一体化出行服务公益平台,在金融机构协助指导下,通过“渝快码”完成跨运输方式的清分结算工作,为乘客和运输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工具、游轮的支付终端、验票闸机,巡游出租汽车的智能终端等设备应当与交通一体化出行服务公益平台对接,实现“渝快码”扫码乘车。
第十三条 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道路旅客运输、游轮等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向交通一体化出行服务公益平台归集相关运营数据,用于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和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合理安排配置运力,科学设置客运线路、站点。
市财政局与市交通运输委应当将交通一体化出行服务公益平台出行数据作为公共交通补贴与成本规制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市交通一体化出行服务公益平台应当符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乘客个人信息、运输企业和互联网出行平台的运营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渝快码”出行服务记录作为行业管理的参考依据。
运用“渝快码”开展交通出行服务“好差评”,不断提升交通出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发布的交通出行服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xzgfxwj/szfbgt/202412/t20241220_13912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