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开展研发创新,科技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开展研发创新,科技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生物兽药是指符合《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院内制剂是指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
第四条 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生物兽药奖补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工业企业;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通过完成临床试验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四)申报品种已在我省完成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的产量规模和销售收入;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院内制剂奖补政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工业企业;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与省内医疗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完成院内制剂临床试验、申报品种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文号的;
(四)申报品种已在我省完成转化应用,并取得较好的产量规模和销售收入;
(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通过完成临床试验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一、二、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联合省内医疗机构完成院内制剂临床试验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文号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八条 每年集中组织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发布政策兑现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企业进行申报,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项目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细则对申报品种开展政策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出规模、销售收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兽药和院内制剂开展临床试验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消费联规〔2024〕1号)停止执行。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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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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