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珠医保函〔2024〕301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珠医保函〔2024〕301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珠医保函〔2024〕301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激励额度部分的支付比例,参照大病保险办法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已在2024年9月至12月集中参加我市2025年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缴费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其医保待遇按集中参保相关规定享受,享受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2025年3月1日起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qtwj/qtbmzcwj/content/post_3750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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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珠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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