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办函〔2025〕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
珠海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生态破坏事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因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生态优先、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环境安全的原则。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破坏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生态破坏事件,由事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破坏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按要求及时上报省政府。
较大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并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一般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市级指挥体系,设立区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并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上报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
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破坏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根据事件发生特点,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海洋发展局、武警珠海支队、市气象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珠海金融监管分局、珠海海警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组织实施。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并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破坏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态破坏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各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设立区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生态破坏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
一般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前方工作组,指导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来源与核实、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常态化监管生态风险,重点加强生态破坏、生物安全等引发的生态风险防范,推动构建多领域、全过程的生态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生态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区域以及因人类活动导致土地利用频繁变化区域的生态破坏风险防控,降低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风险,加强生态破坏事件的防控。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常态化监测、专题监测和应急监测。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状况调查监测评价,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质量监测,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重点区域监测评估机制;配合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等热点区域和敏感区域开展即时跟踪监测;配合对生态干扰高风险地区开展加密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耕地土壤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预测能力建设,及时将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通报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
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领导批示、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调度、日常监督、监测和预警等方式,多途径获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
对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调度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组织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核实结果,形成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领导批示、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问题线索,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移交区政府(管委会)进行核实。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核实结果,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确定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对日常监督、监测和预警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确定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中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生态破坏事件市级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情形之一,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2)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情形之一,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3)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生态破坏事件情形之一,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四级响应
符合一般生态破坏事件情形之一,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前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破坏事件定义根据本预案6.1确定,分级根据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生态破坏事件定义及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一般生态破坏事件,不受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采取措施,并指导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1)调查研判。组织现场人员、专家等,利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调查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与演变过程,查明相关责任主体,分析研判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物种等受到破坏的程度、范围,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2)查处关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者迁移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3)应急监测。按照《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等要求,对现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4)制定生态修复初步工作方案。根据生态系统退化、受损程度和恢复力,制定生态修复初步工作方案,明确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安排和相关保障措施。
(5)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政府(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事件处置的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视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报告。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生态破坏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结束,逐步停止应急响应有关应急措施,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实施保育保护、自然恢复、辅助再生和生态重建等生态修复措施与工程,以及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
持续跟踪生态破坏事件后续工作,对生态破坏事件调查报告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结束后生态系统恢复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评价估量。
加强各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提升新形势下的生态保护应急能力。
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生态保护监管工作资金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财政预算。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生态破坏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生态保护相关知识。
对在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态破坏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生态破坏事件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造成的占用生态空间、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损害生态系统功能或其他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事件。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主要包括:
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的;
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
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
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或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
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⑥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⑦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发矿产资源的。
6.2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区政府(管委会)及区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根据下列分级标准确定。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发生的生态破坏事件等级提高一级。
(1)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灭绝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4)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的,或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4)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或属其他林地l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
(5)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4)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或属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5)造成跨区(功能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或属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1)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一般生态破坏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较大生态破坏事件时,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救护、现场隔离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破坏案件,配合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配合开展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提请市政府按程序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动员做好较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7)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生态破坏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较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和处置。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9)市司法局:推动相关普法责任单位(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生态破坏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市政府开展较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法律支撑。
(10)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指导监督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参与对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有关自然保护地损害进行评估。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修订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省驻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协助开展生态质量监测。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生态破坏事件以及跨区(功能区)一般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特大桥、大桥、隧道及市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
(14)市水务局:指导协调重要江河、水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类、非法侵占水域类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因农业污染引起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6)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生态破坏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配合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生态破坏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市信访局: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生态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事项。
(23)市海洋发展局:组织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24)武警珠海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区政府(管委会)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生态破坏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
(26)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定职权负责海砂开采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行为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罚;依法定职权开展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必要时提供海洋环境监测、监管活动时的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7)珠海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必要时提供海洋环境监测、监管活动时的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8)港珠澳大桥海事局: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责任区内涉及商业运输船舶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本单位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发布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2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30)珠海金融监管分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生态破坏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31)珠海海警局:依职责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必要时提供海洋环境监测、监管活动时的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武警珠海支队、珠海海事局、港珠澳大桥海事局、珠海海警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者迁移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制定生态修复初步工作方案。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组成。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生态破坏的程度、范围,研判生态破坏事件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1)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气象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参加。
(2)主要职责:按照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等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生态破坏事件决策提供依据。
(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珠海金融监管分局,各区政府(管委会)等参加。
(2)主要职责: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qtwj/ztzfwj/content/post_3762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