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合作步伐,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强化高质量科技供给,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北省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河北省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6日
附件
河北省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为加快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合作步伐,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强化高水平科技供给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定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吸引更多以京津为主的优质创新资源向河北疏解和先进科技成果到河北孵化转化,加强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协作,加快完善“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的创新体系,在各地建设的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基础上,“十四五”期间布局一批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工作方向。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推进示范基地向产业园区布局、向产业集群布局、向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积极探索实践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以示范基地为引领推动合作共建科技平台向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任务。围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催生未来产业,聚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化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数字经济、后奥运经济等产业,大力引进高端人才、技术成果、科技金融等创新要素,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为目标,开展科技研发、中试熟化、应用示范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申报范围
申报主体是面向各地围绕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省外“双一流”建设高校合作共建,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重点支持与京津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的科技创新机构。
申报范围包括:企业类研发机构、事业单位类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冀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优先支持已经建立了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发展模式的单位申报示范基地。
2.主营业务为科技创新活动,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三类: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发(产业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
3.引进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拥有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等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衔专家,以及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4.与共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署了有关章程或协议,确定了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规定了引进研究人员每年在冀最低工作时间和连续服务时间等要求。
(二)共建单位条件:
共建单位应为省外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四、立项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示范基地申报通知,公布申报程序、申报需提交材料等。
(二)推荐申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及雄安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通知,对本辖区拟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论证,择优推荐上报。
(三)评审确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省市联动。强化省市协同联动,加强统筹谋划,形成“省厅指导、市局主导”的管理格局。各地要按照精准定位、主动布局、突出重点、建构优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部署示范基地建设。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支持引导合作共建科技平台建立以新型研发机构为目标导向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二)强化支持保障。推进项目、人才、资金与示范基地一体化布局,支持示范基地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探索建立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科研任务定向委托示范基地承担机制,推动省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示范基地布局,鼓励各地政府建立对示范基地在人才引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机制。
(三)突出绩效激励。省科技厅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的跟踪与指导评价,建立配套评估激励工作机制,坚持以评促建,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推动示范基地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示范基地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实落地。
关于印发《河北省合作共建科技平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的通知